本服务协议的双方是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及希望通过通联手机支付控件(以下简称“控件”)完成支付的持卡人(以下简称“您”)。通联根据银联和发卡银行规定,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代发卡银行为您开通申请的借记卡或信用卡认证支付功能。为获得通联提供的服务,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1.1 “认证支付”指的是借记卡或信用卡持卡人通过手机方式开展的非面对面交易,在安全技术保护和优质商户条件下提供银行卡号、密码(或卡CVN2和卡片有效期)、银行预留手机号和身份证件信息交易要素给发卡银行进行信息验证和交易授权的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业务。
1.2 “持卡人”指的是使用手机支付接入服务购买商品的借记卡或信用卡持有人,在本协议中包括您本人。
2.1 您确认,在您使用本服务时(以下简称“服务”),您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本服务。
2.2 您确认,已经充分的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按照支付页面上的提示点击“同意用户协议”按钮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2.3 您已了解并确认,通联仅根据您提交的申请或指令负责为您开通业务提供通道,为您和您的发卡银行转递信息,并完成支付服务。具体的交易服务由您的发卡银行向您提供并与您签订相关协议。如因业务功能未正确开通,或因冻结资金、交易发生纠纷或争议的,通联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您收到通联移动支付系统返回正常收款信息后,如未能收到商户提供的正常服务,商户应退款给您,若未能正常退款,一切责任由商户承担。
2.5 您或商户若通过通联移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与商户承担。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对因您与商户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通联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6 您在商户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时,若由商户存储除了基本的交易信息和其它个人支付相关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密码、卡片有效期、CVN2 等)造成您个人账户及交易数据泄露的情况,一切责任由商户负责;
2.7 您声明,您已经按照通联的提醒充分了解并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和限制通联责任。
2.8 您同意,为了提供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服务的需要,我们有权采集、获取或在系统内保存您的支付信息。
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服务的合法权益,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3.1 通联仅根据您提交的申请或指令提供业务开通服务通道并完成支付,与控件有关的交易业务流程、权利义务等应遵照您的发卡银行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章程、协议执行。您申请开通本服务,视同您已了解相关的公告、章程、协议。
3.2 您按照控件的提示填写完相关要素并提交开通申请指令的,通联仅根据您的指令向您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发卡银行发出开通请求。您发出的指令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撤回或撤销。
3.3 您必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号、密码(或卡CVN2和卡有效期)等卡片信息,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含短信验证码内容),不得将这些信息转告或泄露给他人,任何通联通过移动支付平台接收到的信息均视为由您本人发出,前述卡片信息、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保管不善、被盗、泄露等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通联不承担责任。您如果需要更改与借记卡或信用卡相关联的手机号码,可通过发卡银行柜台或者网银等方式重新设置。
3.4 您在使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通联发出的任何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通联发送到您手机上的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内容和本协议共同构成您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收本服务的所有规则。您了解并同意通联有权单方面修改服务的相关规则而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3.5 申请开通相关业务功能后,您可以通过您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发卡银行许可的其他渠道申请注销相关业务功能。
4.1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相关国际惯例,不得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申请本服务。
4.2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如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通联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且您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如因此导致通联及相关方遭受损失的,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4.3 您理解并同意,通联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通联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若您违反本协议,通联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7.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执或纠纷,应根据协议要求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