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録白":"1.宋时枢密院承旨起草的文件。","録本":"1.抄本﹔抄录的副本。","録第":"1.按名次录用。 \n2.编次。","録牒":"1.名册。","録符":"1.即竹使符。为汉代分与郡国守相的符信。","録供":"1.法律上指讯问时记录当事人说的供词。","録黄":"1.宋时中书省承旨起草的一种文件。","録籍":"1.记载官俸等级的簿册。録﹐通\"禄\"。","録记":"1.记录。","録纪":"1.图箓预示之年代。録﹐通\"箓\"。","録爵":"1.谓享受爵禄﹐为官。","録科":"1.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科考一二等﹐及三等小省前五名﹑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其馀因故未考者﹐及在籍之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经科考者﹐均由学政考试﹐名为\"録科\"。经录科录取者即可参加乡试。","録兰":"1.绿襕﹐下截加绿的襕衫。文士之服。","録録":"1.碌碌。平庸。録﹐通\"碌\"。","録略":"1.汉刘向录奏和刘歆《七略》的并称。","録民":"1.传说中的一种异人。","録命":"1.录公的命令。","録目":"1.目录。","録取":"1.收取。 \n2.捉取。 \n3.选定(考试合格的人)。 \n4.记录摘取。","録事":"1.职官名。晋公府置录事参军﹐掌总录众官署文簿﹐举弹善恶◇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省称\"録事\"。隋初以为郡官﹐相当于汉时州郡主簿。唐宋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元废。清初各部又设录事﹔清末新官制﹐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 \n2.指民国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n3.唐代曲江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n4.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n5.妓女。 6.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録书":"1.清代都察院公文存档的副本。","録贴":"1.抄录张帖。","録图":"1.即图箓。图谶符命之书。録﹐通\"箓\"。","録橐":"1.谓抄家﹐清点登记财产。","録问":"1.谓省察甄别囚人。","録相":"1.见\"録像\"。","録像":"1.亦作\"録相\"。 \n2.用光学或电磁等方法把图像记录下来。亦指记录下来的图像。","録像机":"1.供记录电视图像及伴音信号的机器。通常是指磁带录像机。","録序":"1.依次录用。","録续":"1.陆续。","録要":"1.唐时琵琶曲名。又名《六么》﹑《绿腰》。","録遗":"1.清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举﹑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名为\"録遗\"。经过录遗即可参加乡试。","録音":"1.用机械﹑光学或电磁等方法把声音记录下来。亦指用上述方法录制下来的音响材料。","録音带":"1.可以记录声音并重放的磁带。","録音机":"1.把声音记录下来以便重放的机器。应用最广的是磁带录音机。 \n2.比喻人云亦云﹑缺乏独立思考的人。","録用":"1.收录任用。 \n2.采用。","録治":"1.拘捕并治罪。","録子":"1.即札子。","録奏":"1.记录并上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