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1.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或皇太后垂帘听政﹐皆谓之\"训政\"。 \n2.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训治":"1.训练整治。","训胄":"1.教导胄裔。","训注":"1.亦作\"训注\"。 \n2.训释注解。","训字":"1.教导抚育。","训卒":"1.训练士卒。","训格之言":"指可以奉为行为准则的教诲之言。","训练有素":"素平素，向来。平时一直有严格的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