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办":"1.谓称职而能办事。","职币":"1.古官名。掌官用余财。","职别":"1.职务的区别。","职称":"1.职务的名称。通常指技术职务的名称。","职次":"1.犹职位。 \n2.犹任上。指任职之处。","职当":"1.犹正当﹐正处于。","职典":"1.主管。","职方":"1.古指职掌方面之官。 \n2.古官名。《周礼》夏官所属有职方氏。唐宋至明清皆于兵部设职方司。北洋政府初期亦设于内务部﹐后废。 \n3.犹版图。泛指国家疆土。","职方氏":"1.周代官名。掌天下地图与四方职贡。","职分":"1.职务上应尽的本分。 \n2.职务;官职。 \n3.犹天分。","职分田":"1.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明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职蜂":"1.工蜂的别称。","职工":"1.职员和工人。亦单指工人。","职工代表大会制":"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行政并进行自我教育的基本制度。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后，在中国企业中逐步推行。1986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其职权和组织制度等作了规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企业的工会即为常设机构。","职工股":"见个人股”(191页)。","职贡":"1.古代称藩属或外国对于朝廷按时的贡纳。","职孤":"1.主持抚养孤儿的职官。","职官":"1.犹官职。 \n2.各级官员的统称。","职管":"1.职掌。","职规":"1.关于职务的规章制度。","职计":"1.古官名。掌会计。","职金":"1.古官名。掌管金﹑玉﹑锡﹑石﹑丹青的检验和收藏﹐并掌受士之金罚﹑货罚。","职竞":"1.《诗．小雅．十月之交》\"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噂沓背憎﹐职竞由人。\"职﹐只;竞﹐争◇遂以\"职竞\"用为专事竞逐之意。 \n2.谓职务繁剧。","职吏":"1.旧指地位低下的官吏。","职僚":"1.职官僚属。","职名":"1.犹职衔。 \n2.书写官衔和姓名的名帖。亦泛指名刺。","职命":"1.任职听命。","职墨":"1.谓谨守优良的成法。 \n2.谓法度﹑准则。犹绳墨。","职内":"1.古官名。掌邦赋收入。内﹐\"纳\"的古字。","职能":"1.人和事物以及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与功能。","职能管辖":"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职钱":"1.官吏在职时所得的俸钱。","职权":"1.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职人":"1.有职位的人。","职任":"1.指官员的职位和职责。 \n2.谓执掌方面之任。 \n3.犹任务。","职事":"1.职务;职业。 \n2.任职。 \n3.旧时官吏仪仗的一种。即官品牌。","职事官":"1.执掌具体政务的官吏。","职事僧":"1.寺院中分管各项职务的僧人。","职势":"1.犹职权。","职守":"职责。也指工作岗位忠于职守｜不安职守｜擅离职守。","职司":"1.职务。 \n2.主管某职的官员。 \n3.主管;执掌。","职素":"1.指原来的身分和职务。","职岁":"1.古官名。掌邦赋支出。","职田":"1.见\"职分田\"。","职位":"1.官位;官衔。 \n2.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职务":"1.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职务工资":"按照不同职务类别和等级支付的工资。结构工资制中的组成部分。随着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员中采用。不同职务，体现职责范围、责任大小和劳动耗费的不同。工资与职务挂钩，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职衔":"1.犹官衔。 \n2.职位和军衔。如上校团长﹐团长是职﹐上校是衔。","职性":"1.犹本性。","职业":"1.官事和士农工商四民之常业。 \n2.职分应作之事。 \n3.犹职务;职掌。 \n4.犹事业。 \n5.今指个人服务社会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病":"1.劳动者由于某种劳动的特殊性质和环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多指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性刺激﹑化学药品刺激等引起的慢性伤害。","职业道德":"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如医务道德、商业道德、体育道德、律师道德、军人道德等。它通过公约、守则、条例、誓言等形式制定，要求从业人员忠于职守，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讲究工作效率，服从秩序和领导，团结协作，以推动事业的发展。研究职业道德的学科称职业伦理学。","职业教育":"对受教育者实施的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建立、健全包括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教育由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职业介绍所":"1.介绍失业者就业的机构。","职业伦理学":"也称职业道德学”。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广义指研究人们在职业活动领域中的一切道德关系和道德现象的学科。狭义指研究各行各业道德规范和准则的学科。如商业伦理学、律师伦理学、军人伦理学等。","职业学校":"1.专门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职业指导":"也称就业指导”。指给予学生和成人以升学或就业的指导和帮助。主要内容是进行自我评价，获得介绍有关职业的资料，制订职业选择计划，研究职业选择的结果等。","职役":"1.犹职事。多指较为低贱的职务。 \n2.古代官府分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唐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令州县作差科簿﹐按户等轮差。宋职役分四类(1)供应官物的﹐如衙前;(2)督课赋税的﹐如里正﹑户长﹑乡书手等;(3)逐捕盗贼的﹐如耆长﹑弓手﹑壮丁等;(4)供官府使唤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熙时职役改为雇役﹐到南宋恢复差役。明时亦有职役。","职员":"1.旧指有一定职衔的员司。 \n2.旧时下属对长官的自称。 \n3.泛指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职约":"1.犹职分。","职责":"1.职务上应尽的责任。","职职":"1.繁多貌。","职志":"1.掌旗帜的官。 \n2.责任和宗旨。","职秩":"1.职位与官俸。","职主":"1.犹职司。","职专":"1.谓专主某项业务或某个部门。","职胾":"1.古代主祭之官应得的祭肉。","职租":"1.宋代特称职分田的租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