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簿":"1.旧时官府中的发文登记簿。","佥都御史":"1.官名。明代都察院官员，地位次于左右副都御史。","佥解":"1.受签解送，负责解送。","佥名":"1.签名。","佥谋":"1.众人筹画。","佥判":"1.即签判。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宋代各州幕职，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 \n2.指做佥判官。 \n3.签名并作判词。","佥票":"1.旧时官府签发的催办公事或传人到案的凭证。","佥妻":"1.清律规定，处流刑者，妻妾应随同前往，谓之佥妻。乾隆二十四年停止。详见《清史稿．刑法志二》。","佥然":"1.和谐貌。 \n2.犹皆;都。","佥人":"1.小人。","佥壬":"1.小人;奸人。佥，通\"憸\"。","佥士":"1.奸人;小人。佥，通\"憸\"。","佥事":"1.官名。金置按察司佥事。元时诸卫﹑诸亲军及廉访﹑安抚诸司，皆置佥事。明因之，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有佥事。清初沿用，乾隆时废。 \n2.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级官员。","佥套":"1.旧时官府中的一种封套，内装送请主管长官签押的文件。","佥同":"1.一致赞同。","佥望":"1.众望。","佥尾":"1.在文书末尾签名表示负责。","佥宪":"1.佥都御史的美称。","佥小":"1.小人。","佥邪":"1.奸邪。","佥谐":"1.《书．舜典》记帝舜征询意见以任命臣工之事，多有\"佥曰\"﹑\"汝谐\"之语，后遂以\"佥谐\"谓遴选﹑任命朝廷重臣。 \n2.指共同认定，一致认可。","佥押":"1.在文书上签名画押表示负责。 \n2.指官府处理公务。","佥言":"1.众人的意见。 \n2.皆云，都说。","佥议":"1.众人的意见。多用于群臣百官。 \n2.共同商议。","佥院":"1.即宋之签书院事，位在枢密副使之下。 \n2.元时，宣政院﹑宣徽院﹑太常礼仪院﹑太医院等亦设有此职。 \n3.明时亦称都察院佥都御史为佥院。","佥允":"1.公允。","佥赞":"1.协助。","佥属":"1.犹众望。","佥佐":"1.指按察佥事等佐贰官。","佥坐":"1.同坐在两旁;陪坐。"}